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建设深入发展,鼓励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特设立“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为规范评选行为,保证公平、公正,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与合作项目范围
依据我校和国(境)外伙伴学校交流与合作备忘录或/和协议而建立的交流与合作项目,主要包括:1)交流生项目(即我校学生到伙伴学校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带学分的本科学习),包含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支持的项目;2)交换生项目(即双方学校互免学费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带学分的本科交换学习项目),不包含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支持的项目;3)短(暑)期项目(1-3 个月带学分的学习项目)。
第三条 奖学金金额及发放
1.获得1 学年交流/交换项目资格的学生可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 元奖学金,在学生与学校签订《汕头大学资助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后一次性发放。
2.获得一学期交流/换项目资格的学生可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 元的奖学金,在学生与学校签订《汕头大学资助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后一次性发放。
3.获得短(暑)交流/换项目资格的学生可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的奖学金,在学生与学校签订《汕头大学资助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 自愿申请原则,即已获得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格的同学自愿提出申请;
2.一次性原则,即每位同学只能享受一次学校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资助。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
1.成立“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评选小组。评选小组共7 人,组长由学校主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各一名代表,教师代表两名组成。评选小组下设秘书处,挂靠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奖学金评选的协调组织工作。
2.学院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在每年5 月和12 月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送学校评选小组。
3.评审条件:学校将按伙伴学校所要求的外语成绩和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GPA 百分比的高低进行选拔。外语成绩按种类(如IELTS或TOEFL 等)成绩高低,学生可在伙伴学校对外语成绩要求的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成绩参加评选。GPA 按同年级同专业进行评选。
4.奖学金获得学生公示:秘书处在校内办公信息网上公布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期间,申请学生可就评选过程中的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公示无异议后,秘书处以评选小组名义将评选结果提交学校校领导会议审批,并按批准方案发放奖学金。
第六条 签约派出
1.获得本奖学金资助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并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
2.获得本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在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汕头大学资助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学校和获得奖学金学生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时足额向学生发放奖学金、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等内容。
3.无论何种原因,最终未能出国(境)学习的或中断学习的,须全额退回所获奖学金。
4.学生完成学业后,应按期返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暂行办法(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