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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境交流项目及其资助管理办法

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境交流项目及其资助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五个一”本科教育质量工程建设,全面提升我校的办学竞争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以服务国家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出境交流项目及其资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定义

        1. 学生:指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

        2. 学生出境交流项目:指我校选派学生参与的各类出境交流与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科研、进修、实习、游学、采访、比赛/竞赛(含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户外拓展等学习和实践活动。学生出境交流项目包括院级项目和校级项目。

        3. 资助:指利用学校经费或学校获得的资源对学生境外交流费用的减免,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奖学金、合作院校对我校学生学习费用给予的学费互免、学校获得的各级政府和各类机构奖学金等。

第二条 原则

        1. 所有含资助内容的出境交流项目需有相应经费支持。 学生完全自费的出境交流项目不受此限,但所有学生出境参加交流项目包括自己联系的项目须事先获得学校批准。

        2. 所有出境交流项目的执行应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有学生享有平等获得参与项目机会的 2 / 3 权利。

        3.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出境交流资助,特 殊情况应提供充分的支持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程序

        1. 出境交流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推广 和学生选拔等工作。项目推广文件应包括本管理办法。

        2. 学生应根据本人的综合条件申请适合自己的出境交流项目及其资助。

        3. 出境交流项目执行单位在完成学生的选拔工作后,应在校园网上公示入选学生名单及其是否已经享受学校出境交流资助等信息,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 出境交流项目执行单位向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提交校内审批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汕头大学学生团组因公出境报告

        (2)汕头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经费预算审批意见

        (3)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

        (4)拟派出学生名单和享受学校出境交流资助情况

        (5)活动日程安排(适用于 4 周或 4 周以内短期项目)

        (6)活动背景资料,如协议书、活动介绍等

        (7)离返校备案表(如涉及学分制系统)

第四条 派出

        1. 出境交流项目须在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带队老师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安排。

        2. 所有参加项目的师生须接受行前教育。

        3. 派出学生应持普通护照(通行证)出境参加境外交流活动,并按时返回。

        4. 带队老师均应根据批准内容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参加交流活动,并按时返回。

        5. 出境交流项目执行单位应跟踪学生在境外交流的情 况,督促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办理返校报到手续,并配合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等单位完成项目的后期相 关工作。

        6. 学生在出境交流期间未能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任务,或出现违法违纪、逾期不归等行为的,学校将酌情减少或取消资助。如资助已经发放,发放单位应要求学生退回相应资 助。

        7. 出境交流项目执行单位须在项目完成后的一周内向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一份项目绩效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整体完成情况、主要收获、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五条 其他

        1. 本管理办法由行政事务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境交流项目及其资助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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